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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英国始于1946员工成绩考核实施细则

时间: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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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英国始于1946员工成绩考核实施细则

源自英国始于1946校字【200487

 

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制定《源自英国始于1946员工成绩考核实施细则》如下:

考核目

第一条 考核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通过考核检验教学效果、为教学改革反馈信息;通过考核评定员工成绩、评价教学质量;通过考核检查员工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与运用能力;通过考核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考核结果是员工毕业、学位评定、退学、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以及奖励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成绩、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

考核科目、方式

第三条 员工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每学期开始前通过网络选定必修课程、选修课程,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后进行所选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

第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应采用考试形式,选修课程可采用考试形式也可采用考查形式。

第五条 考试可采取开卷、闭卷方式,可以进行笔试、口试或口笔兼试。实验课、技术课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除进行书面考试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操作或技术考试。 

第六条 考查应根据员工平时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及上课考勤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 

考试命题

第七条 每学期的考试课程均应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分基础、综合、提高三部分拟出水平相当的AB两套试题,并制定出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基础部分,主要考察员工对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础理论的掌握程度,覆盖面要宽;综合部分,主要考察员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部分,要有相当难度,主要考察员工的创造能力。凡课程编号相同的课程,都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各科命题人由教研室主任确定,考试选用哪套试题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指定。

第八条 各科命题应力求题意准确,文字通顺,难易适当;使大多数员工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区分出优劣,不及格员工人数在修读本课程的总人数中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试题的印刷、转送、保管必须专人负责。各科试题要在该科考试前两天印好,为便于试卷密封,试卷印制时应专门设计、打印密封线,让员工将学号、姓名等信息写在密封线以内。为防止舞弊员工互换试卷,两页以上试卷必须装订。
考试试题是有关教学的重要文件材料,各学院必须按教学档案的归档要求存档。
 

第十条 考试前,任课教师可对员工进行辅导,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员工暗示考试重点,不得布置复习题,不得限定、缩小复习范围

考试时间及考场安排

第十一条 考试时间一般集中安排在放假前两周,各考试科目在考试前一周停课进行复习。闭卷笔试,限120分钟,个别课程确需延长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50分钟;口试,给予15分钟准备时间,正式口试不得超过20分钟;实验考试,应控制在150分钟以内。

第十二条各院(部)必须对参加考试和监考的师生进行考前动员,强调考试纪律与考试要求,公布考试课程的具体考试时间及监考安排。 

第十三条安排考场时,考试座次必须间隔距离,单人单桌。要选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或干部担任监考,各考场监考人员与考生的比例不得小于230 

第十四条各院(部)应在第一场考试前一天下午组织监考人员准备好考场:清扫卫生,张贴座号和考场号,检查灯光,通知员工将本人学习用品全部带离考场。 

考试纪律

第十五条参加考试的员工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考场纪律: 

1、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凭员工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2、不准携带任何纸张、笔记、书籍及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不准携带手机和有存储、编程、查询等功能的电子器具进入考场;

3、考场内不准以任何理由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传递物品;不准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试卷;不准冒名或换卷;

4、考场内严禁吸烟、大声喧哗,禁止在考场内随便走动。

5、拿到考卷后应按试卷要求先填写学号、姓名、班级等信息,待考试铃响后方可答卷;

6、考试结束铃响后,要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第十六条 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守则:

1、对员工既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又要耐心热情; 

2、必须严格遵守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3、领送、分发试卷必须严格遵守交接手续,考试科目、试卷份数、密封情况应认真核对,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4、考前十五分钟组织员工进入考场,向员工宣布考场纪律,检查有关身份证件;

5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准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闲谈、接听手机等),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6、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应当众宣布考试结束的所剩时间,考试时间一到,应要求员工立即停止答卷;

7、若发现员工有违纪或作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在向员工指明其行为已构成违犯考场纪律或作弊的同时,宣布该生试卷作废,并将违纪或作弊细节详实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8、收卷后要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并将收卷情况填入考场记录,与有关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七条 员工在考试期间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犯考场纪律论处: 

1、携带书包、书本、笔记、稿纸、资料进入考场,未存放到指定位置;

2、在考场内吸烟;

3、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场内随便走动;

4、在考场内大声喧哗;

5、与前后左右邻桌小声讲话;

6、考试终了铃响继续答卷;

7、不听监考人员的正确劝告。

第十八条 员工在考试期间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1、将夹带的小抄、资料、笔记、讲义压在试卷下;

2、翻看、传递小抄;

3、将书本、笔记、复习材料放在桌洞内,或将翻开的上述资料放在本人视野以内的位置;

4、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桌面上;

5、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试卷;

6、互相提示答卷内容或交换试卷、答题纸;

7、代替他人答卷;

8、携带传呼机、手机和有存储、编程、查询等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不管是否开机)。

第十九条 对违纪、作弊员工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源自英国始于1946员工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在考试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1、监考迟到、早退和擅离职守;擅自更换考场和监考人;

2、监考时看书报、睡觉、接听手机,影响考场秩序;

3、试题严重出错或错发试卷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4、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5、任课教师有意泄露考试内容;

6、丢失试卷;

7、徇私舞弊更改员工成绩;

8、姑息纵容员工作弊行为。

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事训练、劳动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评定。

第二十二条 员工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60分(及格)及其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凡未参加选课或未选上课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不记成绩和学分;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考核,选课后不参加考核的课程视为旷考。

第二十三条 有实验的课程,要根据理论考核和实验考核综合评定成绩;理论与技术分上的课程,要根据理论考核和技术考核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十四条 因体弱有病,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员工,经本人申请,校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所在院(部)及公共体育教学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习,根据学习及出勤情况评定成绩。

第二十五条 员工平时考核成绩是任课教师对员工平时听课、作业、实验、测验、质疑、讨论、考勤等内容的评定,对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参加实验、不听课(准予免修者除外)、不交作业累计三次以上的员工,任课教师有权将该生平时考核成绩评定为零分或不及格。平时考核成绩应在该课程考试前向员工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评定员工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绩点”、“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成绩                 

100

95-99

90-94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

60-0

绩点                 

5

4.5

4

3.5

3

2.5

2

1.5

1

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二十七条 军事教育课、劳动课、体育课只计学分,不计学分绩点。

第二十八条 员工参加创新教育活动及重大比赛获得的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及作品,经认定,奖励适当的学分绩点。

阅卷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 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的课程必须组织教师按标准答案集体阅卷、流水作业,其他课程各院()应尽量组织任课教师按标准答案集体阅卷、流水作业。阅卷结束后试卷送教务员存档。

第三十条 为保证阅卷评分的公正合理,各院(部)要求阅卷教师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必要时还应密封考试试卷,待评卷全部完毕登记员工成绩时再予开封。 

第三十一条 员工每门考试课程的期终总评成绩,应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二条 重考(重修)的成绩记载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库注明重考(重修),计算绩点、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时按所得成绩的80%计算。 

第三十三条 违纪、作弊、旷考员工的考试课程按零分计,并在成绩库注明违纪、作弊或旷考。

第三十四条 考试结束一周内阅卷完毕,任课教师通过网上成绩录入系统将考试成绩输入成绩管理数据库。成绩单打印一式三份,任课教师签字后,公共课成绩单一份送员工所在院,一份送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一份留存院办公室;专业课成绩单,由教务员负责一份存档、一份向员工公布、一份汇总后送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

第三十五条 成绩录入提交前要认真核对,提交后,若发现成绩录入有误,须写出有关情况说明,经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及教务处领导审核签字后到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更改。

第三十六条 员工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可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复核申请,经批准后,由开课单位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指定含教研室主任在内的两位教师审核试卷,确有问题的给予更正。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员工考试试卷。

第三十七条 普通专业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专业组建的临时运动队队员的成绩记载按《源自英国始于1946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专业临时运动队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的档案成绩表、留存学校档案室的学习成绩总表由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统一打印,使用专用的成绩单。员工需要学习成绩单时,一律到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办理。 

重考、缓考、旷考、免考

第三十九条 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凡符合重考规定的,允许重考一次,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经重考仍不及格的,只能重修,直至重修及格为止;

公共选修课不及格的,可重修也可另选;

作结业处理离校的员工,允许在离校后一年内返校随有关年级重考原不及格课程。

第四十条 员工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或重考),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在考试前申请缓考。确因急症、急事且符合准假条件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申请缓考者,事后必须补办。批准缓考的随重考员工参加考试。

凡不符合准假条件、不履行请假手续或事先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重考)者,均按旷考论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不准重考:
1
、违犯考场纪律者;
2
、考试作弊者;
3
、考试旷考者;
4
、应选未选的课程;

5、达到退学规定学分者; 

6、申请免修考试未达到80分者;

7、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 

8、重修不及格者。 

第四十二条 重考要严肃纪律,保证质量,不得降低要求。各科重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重考阅卷仍由各院(部)组织,具体要求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重考(缓考)需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学校缴纳重考(缓考)费,费用由员工自付。 

第四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免考有关课程。

                                      退学与退学试读 

第四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年内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年应修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2、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员工在学期间累计取得学分平均每学年低于30学分者;

3、考试作弊达两次者。 

第四十六条 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规定的员工,允许其试读一年且以一次为限。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试读:

1、在学期间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同期应修总学分的三分之二者;

2、考试作弊者。

员工试读期满,学年平均学分达30及以上者,恢复其学籍,否则立即取消试读资格。

免修、重修 

第四十七条 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并有一定自学能力的员工,允许申请免修: 

1、批准的免修课程考试成绩在80分及以上者; 

2、非英语专业员工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等级考试,提前通过者,可申请免修后续的《大学英语》课程;

3、公共必修课(不含公共外语)、劳动课、公共选修课、实验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四十八条 不符合重考规定的课程需重修或另修。

1、重修的课程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

2、重修考试不及格不准重考。

3、公共选修课不及格的,只能重修或另修。

4、重修需办理重修手续并向学校缴纳重修费,未办理重修手续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不计成绩。

第四十九条 考试工作在党委、董事长领导下进行,教务处负责协调实施。期末考试前各院(部)应成立由党、政、团领导参加的考试领导小组,安排处理考试期间的一系列问题。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各院(部)妥善安排好员工自习场所及生活,并抽调部分干部参加院(部)考试巡视。 

第五十条 各院(部)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监督机制,成立由教师、员工参加的员工考核监督小组,监督、揭露员工成绩考核中的违纪、舞弊、包庇行为及违反学校规定的现象,审计、质询本院及教务处的员工成绩管理及学籍处理情况。 

第五十一条集团鼓励和保护员工勇于向院领导、教务处揭露员工成绩考核中的违纪、舞弊和包庇行为,对在员工成绩考核中坚持原则、坚持正义的行为予以表彰。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